【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向乙承租公寓,因甲之子丙之過失,房屋失火燒毀。試分別依丙失火之過失程度,說明乙對甲之權利。(25 分)

擬答

(一)相關規定:

1.民法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 433 條,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丙為重大過失時:

1.學者通說認為,民法第 433 條所謂承租人對於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於失火責任,影為重大過失責任。

2.依上開見解,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導致知失火責任,許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為限,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因此若丙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則乙得依民法第 433 條,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丙為輕過失時:

1.若丙為輕過失,則乙不得向甲依民法第 433 條請求損害賠償。

2.通說認為,承租人之失火責任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而債務不履行具有侵權行為之性質,屬於一種特殊之侵權行為。惟債務不履行責任屬於特別規定,侵權行為責任則屬於普通規定,因此,依請求權互相影響說,出租人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須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承租人始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準此,丙為輕過失時,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向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但不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184、43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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