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與使者、代表,均為不同之法律概念。試分別舉例說明代理人與使者,代理人與代表之區別。(25 分)
擬答
(一)代理人與使者之區別:
1.性質不同:
(1)代理制度本質上在於使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在對外關係上成為本人之行為,以達代理制度之目的。
(2)使者係傳達人,僅為傳達本人以決定之意思表示,本質上為傳達機關。
2.行為能力:
(1)代理人係以自己之意思表示為代理行為而其效果歸屬於本人,故須非無行為能力人。
(2)使者自己並不為意思表示,因此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3.意思表示有瑕疵時:
(1)意思表示之欠缺或不自由時,應由代理人決之。
(2)意思表示之欠缺或不自由時,應由本人決之。
4.適用行為不同:
(1)身分行為不許代理。
(2)但可以藉由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二)代理人與代表之區別:
1.性質不同:
(1)代理人係自為法律行為,而其效果歸於本人。
(2)代表係以法人之名義所為之行為,係屬於法人本人的行為。
(3)代表與代理的法律性質雖異,但功能相似,民法關於代理之規定,於代表之情形得類推適用。
2.適用行為不同:
(1)代理限於法律行為。
(2)代表除法律行為外,亦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
民法§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