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民法概要(四)

四、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結婚前因工作存款 400 萬元,結婚後持續在外工作,賺得 1000 萬元工作所得,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 600 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 100 萬元慰撫金。乙女結婚前工作存款 600 萬元,結婚後靠寫作貼補家用,賺得稿費 200 萬元,另因母親恭賀女兒結婚,給與市價 500 萬元房屋一棟。兩人結婚 30 年後,雙方欲協議結束婚姻關係。
試問:甲、乙兩人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又甲、乙兩人離婚後,依民法之規定,原則上要如何分配前述財產?(25 分)

擬答

(一)甲、乙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

2.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 1017 條)。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依民法第 1031-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甲應列入差額分配之婚後財產總額為1000萬元:

甲男繼承之遺產600萬元與100萬元慰撫金,依民法上開規定,不列入婚後財產。故甲男婚後財產為工作所得1000萬元。

3.乙應列入差額分配之婚後財產總額為200萬元:

乙女受贈之市值500萬元房屋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故乙女婚後財產為稿費200萬元。

4.結論:

綜合以上,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為800萬元,乙得向甲請求分配差額之半數400萬元。

相關法條

民法§1005、1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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