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規定之過失有幾種?請分別說明其意義並比較其責任之輕重。又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茲所稱過失,係指何種過失?(25 分)
擬答
(一)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
1.抽象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係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3.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4.責任輕重:
債務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者,責任最重;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者,次之;負重大過失責任者,責任最輕。
(二)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所稱過失之類型:
1.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或不知情事,其撤銷限於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2.此條所謂「過失」,究指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頗有爭論,通說認為採抽象輕過失較能兼顧當事人之利益。
相關法條
民法§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