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9年 民法概要(一)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是現行都市居住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並說明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25 分)

擬答

茲依民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定義: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二)專有部分之定義:

專有部分係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三)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共有部分係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民法§799、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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