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土地登記(三)

三、地政機關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那些清冊?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的期間與後續辦理的程序為何?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在公告期間內,認為重測結果有誤,應如何申請辦理?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

1.段區域調整清冊。

2.合併清冊。

3.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

4.未登記土地清冊。

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二)地籍圖重測相關規定:

1.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後續辦理程序:

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

(三)公告期間內,認為重測結果有誤之救濟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 46-2 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地測§198、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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