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普考 107年 民法物權編(一)

一、甲 25 年前開始占有乙的 A 地,並築起圍牆,在圍牆內種菜,甲擬就 A 地所有權主張時效取得。試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何種情形會使時效中斷?(25 分)

擬答

(一)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依民法第 769 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茲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須為自主占有:

即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2.須為和平占有:

即非以強暴、脅迫手段開始及維持其占有。

3.須為公然占有:

即非以隱密之方法維持其占有,申言之,須無故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之情事。就不動產之占有,通常固為公然,但以隱密方式為之者,亦有可能,例如暗闢地道在地下為占有者,即無取得時效之適用。

4.須繼續占有一定期間:

如占有人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為 10 年;否則為 20 年。關於善意之要件,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已有推定之規定,至有無過失,通說認為占有人應負舉證責任。

5.須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因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 43 條),故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生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問題。所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自始未經地政機關就其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土地登記簿而言。另水利用地(如溝渠、堤堰)依法免予編號登記(土地法第 41 條),無從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本題甲占有乙的私有地,必屬已登記土地,故不符合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法律效果:

占有人僅取得登記之請求權,未辦妥登記(屬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前,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對於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不能依時效取得所有權。

(三)時效中斷之事由:

依民法第 771 條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2.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3.自行中止占有。

4.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 949 條或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民法§769、770、77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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