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7年(第一次)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甲向乙公司購買一間工業區之建築物,因乙之樣品屋係以一般住家之方式配置,致甲誤信得為住家使用,迨至交屋後始發覺該建築物不得為住家使用。
試問: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乙有何賠償責任?(25 分)

擬答

(一)公平交易法:

1.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3.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21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4.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二)消費者保護法:

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2.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相關法條
公平§21、30、31、消保§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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