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一次)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生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其相關之損害賠償規定為何?(25 分)

擬答

(一)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二)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懲罰性賠償及損益相抵原則:

1.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2.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四)消滅時銷:

前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相關法條

公平§29、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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