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7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何謂差價?如違反規定時,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如何處理?依法該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有何處罰規定?(25 分)

擬答

(一)差價之意義:

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二)收取差價之處理:

1.不得收取差價: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2.加計利息,加倍返還: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三)相關罰則:

1.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19條第1項(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9條第1項(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規定者,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3.經紀人員累計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三次者,應廢止其證書。

相關法條
經紀§4、1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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