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7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有何種情形時,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卻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如何聲請法院強制拍賣其區分所有權?(25 分)

擬答

(一)強制遷離住戶之規定: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同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強制拍賣區分所有權: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相關法條
公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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