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說明經紀業得請求退還繳存營業保證金之原因、期限、範圍,以及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25 分)
擬答
(一)請求退還之原因及期限:
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請求退還之範圍:
經紀業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三)申請時應檢附之證件:
1.書面理由。
2.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解散、商號歇業或公司、商號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4.保證金繳存證明應併同檢附之。
相關法條
經法§9、經法施§13-2、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