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1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某經紀人員甲為增加業績以提高收入,分別於 A、B 兩家經紀業營業處所任職,此種情形是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之意旨?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述之。(25 分)

擬答

(一)經紀人員原則上應專任一經紀業: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罰則:

1.經紀人員違反前開規定,應予申誡。

2.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相關法條
經法§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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