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在處分上有何限制?試申述之。(25 分)
擬答
私有土地所有權在處分上之限制,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列舉如下:
(一)不得妨礙基本國策: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二)不得移轉外國人之土地:
1.下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2.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3.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三)禁止細分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相關法條
土地法§16、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