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7年(第二次) 民法概要(二)

二、甲女與乙男育有一子 A,然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另與丙男同居,生下一女 B。乙因甲離家,遂將 A 委由甲的嫂嫂丁代為照顧。請問:(25 分)
(一)乙與丁之親屬關係與親等為何?
(二)甲婚前購置一透天厝,登記於自己名下,甲乙未訂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則該屋所有權歸屬情形為何?
(三)乙猝死,遺有 600 萬存款,B 是否有繼承權?理由為何?

擬答

(一)乙、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1.甲女與其兄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2.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故乙、丁為姻親關係。

3.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4.綜上,乙、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二)該屋所有權為甲所有:

依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準此,甲、乙各所有其財產,故該房屋之所有權屬於甲。

(三) B 有繼承權,說明如下:

1.法定繼承人:

(1)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9312直系血親卑親屬。

&#9313父母。

&#9314兄弟姊妹。

&#9315祖父母。

2. B 視為乙之婚生乙女:

(1)依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本題 B 之受胎係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故推定 B 為乙之婚生子女。

3.結論:

綜上, B 為乙之婚生子女,法律上之身分關係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 B 對於乙有繼承權。

相關法條

民法§967、968、969、970、1017、1063、113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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