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其妻乙婚後購買 A、B 兩屋,甲、乙與未成年兒子丙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之 A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甲,並由甲在此設立戶籍。新北市之 B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乙,由乙和丙在此設立戶籍。請問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為何?如甲、乙之 A 屋及 B 屋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是否均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應如何適用之?(25 分)
擬答
(一)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
1.自用住宅之定義: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僅能申請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特別稅率,說明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前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本題A、B二地僅能選擇一處申請適用。
相關法條
土稅§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