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擬答
(一)乙權利之處理: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條 規定,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 107 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3.本題乙於共有物分割後,未受分配土地,故乙就其應受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甲、丙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準此,甲於申請登記時,依前開規定應同時為乙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乙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且前開抵押權次序優先於丁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二)丙與丁權利之處理: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1)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2)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2.本題丁之抵押權不因土地所有權人間所為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原則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惟抵押權人丁同意分割,是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丙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相關法條
土登§1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