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8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有那些情形,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已經許可者,如有該等消極要件情形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5.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6.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7.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二)已經許可者之處置:

經紀業已業經許可者而有上開消極要件情形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相關法條

經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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