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於申請土地登記時,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情形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1.土地總登記。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4.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5.標示變更登記。
6.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7.消滅登記。
8.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9.法定地上權登記。
10.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11.依土地法第 17 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20 條第三項、第 73-1 條、地籍清理條例第 11 條、第 37 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 51 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12.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13.依土地法第 133 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14.依民法第 513 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15.依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或第 772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16.依民法第 824-1 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17.依民法第 859-4 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18.依民法第 870-1 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19.依民法第 906-1 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20.依民法第 913 條第二項、第 923 條第二項或第 924 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21.依民法第 1185 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22.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23.法人合併之登記。
24.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相關法條
土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