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民法概要(四)

四、試說明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修正內容。(25 分)

擬答

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強制認領之原因:

民法第 1067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所設有關強制認領原因之規定,係採取列舉主義,即須具有列舉原因之一者,始有認領請求權存在始得請求認領。惟按諸外國立法例,認領已趨向客觀事實主義,故認領請求,悉任法院發現事實,以判斷有無親子關係之存在,不宜再予期間限制,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事實認定親子關係之存在,並刪除第二項期間限制規定。

(二)修正認領之訴被告:

1.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之規定,為避免誤認為有認領請求權存在始得請求認領,故參酌本條修正條文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 589 條及第 596 條第一項但書等規定,修正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之規定。

2.有關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問題,原法未有規定,爰參酌外國立法例,明列該規定,以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並配合我國國情及生父之繼承人較能了解及辨別相關書證之真實性,爰增訂生父死亡時,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三)刪除認領請求之限制:

原民法第1068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該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相關法條

民法§1067、1068(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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