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其所有之兩筆土地申請合併,登記機關於接受土地合併申請後,其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相關法條
地測§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