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就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其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另地政士不得有那些行為?(25 分)
擬答
(一)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
1.無相關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反之,無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不得充任地政士。
2.犯罪行為: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3.除名處分: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4.及格資格經撤銷: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二)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之處置:
有上開情形之一而其已充任地政士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中央主管機關為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三)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3.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4.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5.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6.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7.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相關法條
地政士§4、6、26、27
少了以下解答
地政士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3.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4.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5.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6.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7.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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