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為何?又在那些情況下得予以減徵?試申述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增值稅課徵之目的:
1.依我國憲法:「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於此宗旨下,課徵土地增值稅。
2.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遇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按土地漲價總額依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以達成平均地權、地利共享之目的。
(二)減徵規定:
1.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減徵規定。
2.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準用重劃後土地減徵之規定,即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
3.長期持有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 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 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 40。
相關法條
憲§143、平權§35、土稅§28、33、39、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