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之稅率為何?試就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敘述之。(25 分)
擬答
(一)累進起點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二)地價稅稅率:
1.基本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
2.累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四)事業用地稅率: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相關法條
土稅§16、1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