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0年 土地法規(四)

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25 分)

擬答

(一)地政士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3.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4.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5.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6.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7.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二)違反之處置:

1.違反前開第1點,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並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

2.違反前開第4、5點時,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3.違反前開第2、3、6、7點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

相關法條

地政士§26、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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