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25 分)
擬答
(一)地政士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3.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4.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5.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6.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7.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二)違反之處置:
1.違反前開第1點,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並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
2.違反前開第4、5點時,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3.違反前開第2、3、6、7點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
相關法條
地政士§26、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