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四、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明之。茲就土地分割及合併時地號之編定原則分述如下:

擬答

(一)土地分割: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二)土地合併: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相關法條

地測§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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