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又土地分割與土地合併後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1.有償移轉: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
2.無償移轉: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如遺贈及贈與等方式)
3.設定典權: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4.信託情形:
(1)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分割、合併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1.土地分割: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之。
2.土地合併: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3.土地價值之計算:
前開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相關法條
土稅§5、5-2、土稅施§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