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其納稅義務人為何?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託之財產在那些情況下其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不課徵贈與稅?(25 分)

擬答

(一)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無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均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其地價總額計算有所不同。

1.自益信託: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二)信託財產不課徵贈與稅情形: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相關法條

土稅§3-1、遺贈§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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