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述房屋稅之課稅標的及其課徵稅率之規定。(25 分)
擬答
(一)房屋稅課徵對象: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其中:
1.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二)房屋稅之稅率:
1.稅率之範圍: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2.稅率之決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上開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相關法條
房§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