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續上題條件,甲君就該土地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所應繳土地增值稅又是多少?比較一般土地負擔,請問甲君有無可能依一般稅率申報。(25 分)
擬答
(一)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其應納之增值稅額為:
1.70,000元 × 300㎡ × 10% = 210 萬元(自用優惠部分以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為限)
2.22,800元 × 200㎡ × = 456 萬元 (一般用地部份)
3.合計:210 萬元 + 456 萬元 = 666 萬元
(二)比較一般土地負擔,甲君較無可能依一般稅率申報納稅,其理由如下:
1.二種稅額差距頗大,一般土地應納稅額為 1,140 萬元,若改採自用住宅稅率則僅為666萬元,兩者差距為 474 萬元,稅額差距頗大,依正常情形實務上甲採用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之機率較大,較無可能依一般稅率申報。
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人一生一次之規定,於 98 年 12 月土地稅法 34 條已修正增列「一生一屋」可多次適用其優惠稅率,因此建議甲本次移轉先行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爾後若有機會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者,仍可多次適用優惠稅率,以符合其甲之稅益。
相關法條
土稅§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