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3年 土地登記實務(二)

二、茲有甲公司為回饋社會,擬將該公司所有建地一筆捐贈與財團法人正義慈善基金會。假如你是代理申辦之地政士,請問甲公司應先完成何種手續?又於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因本案贈與人和受贈人均非自然人,登記時有何特別規定?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請依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上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公司法人為申請人應先完成之手續:

1.處分程序: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2.準備文件:

法人為申請書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故甲公司應先申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3.其他:

例如,會同受贈人申報移轉現值等。

(二)申請人非自然人,登記時之特別規定: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三)應備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34條,說明如下:

1.登記申請書: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題旨,為土地贈與移轉契約書。

3.權利書狀:即土地所有權狀。

4.身分證明文件:依題旨,為義務人甲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權利人財團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5.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例如,土地增值稅完(免)那證明文件等。

相關法條
土登§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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