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一部分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分別說明「農業用地」的法律依據及範圍,以及那些情形下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 分)
擬答
(一)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1.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簡言之,即為非都市土地內的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留區、森林區內的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3款規定之土地。
(二)變更為非農地亦得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法第 39 條之2第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此為原土稅施§57-1之規定,土稅施§57-1已於103.01.13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號令刪除)
相關法條
土稅施§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