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土地合併?因土地合併申請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申請合併複丈時應檢附那些文件?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並列舉之。(25 分)
擬答
(一)土地合併之意義:
指兩宗或兩宗以上之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之謂,於土地合併時,應先申請土地複丈。
(二)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之條件: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三)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時,申請合併複丈時應檢附之文件:
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相關法條
地測§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