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2年 土地登記實務(二)

二、何謂繼承登記?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25 分)

擬答

(一)繼承登記之意義:

繼承登記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於登記名義人死亡後,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訓斥期間內或以後,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向土地權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宣示其已繼承土地權利事實所為之登記。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之文件:

1.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申請書」及「權利書狀」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②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3.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相關法條
土登§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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