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界址調整的限制為何?又請就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無」增減兩種情形,分別說明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擬答
(一)界址調整之限制:
1.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2.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3.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二)調整後應辦理之登記:
1.土地價值「無」增減者: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土地價值「有」增減者: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 (市)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完納稅款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相關法條
地測§22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