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其中乙將其應有部分向某 A 銀行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試問登記機關如何辦理登記?又嗣後共有人協議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前揭抵押權如何登記之?(25 分)
擬答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依民法第 881-1 條規定,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方式:
本題情形,乙以其應有部分向 A 銀行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機關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1 條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登記:
1.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2.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3.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三)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1.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2.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四)結論:
故本題,乙以其應有部分向 A 銀行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共有人協議分割該共有土地,如 A 銀行未同意分割,則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如 A 銀行同意分割,則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載於原設定人乙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上。
相關法條
民法§881-1、登§107、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