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規定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試問所稱「權利變更之日」為何?又於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文件為何?請依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權利變更之日:
1.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2.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1)契約成立之日。
(2)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3)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4)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5)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6)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7)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二)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
1.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檢附。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各氏契約書、法院判決書、和解或調解書、判斷書、權利移轉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如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公司登記事項表。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委託書、切結書、同意書、拋棄書等。
相關法條
登§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