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土地徵收作業程序言,為釐清土地權利之歸屬,方便土地徵收公告通知及補償作業,必須配合徵收作業規劃,確定被徵收人。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述明如何確定被徵收人?應以何時及何項資料為準?(25 分)
擬答
確定被徵收人之原則:
(一)已經登記完畢者: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未經登記完畢者:
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 (巿) 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三)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四)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相關法條
土徵§18-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