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合併申請土地複丈者,應依規定檢附那些相關文件?土地合併之地號依規定應如何編定?(25 分)
擬答
(一)申請土地合併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4.第1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 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二)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地測 234)
相關法條
地測§22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