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2年 土地稅法規(一)

一、甲與乙各有房屋乙棟,甲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萬元,乙所有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今甲乙交換其房屋,差額以現金補償,契約於民國102年4月1日成立,甲於當年5月5日申報契稅,乙則於當年5月7日申報契稅。請依據現行契稅條例規定說明及試算甲、乙各需繳納之契稅及怠報金。(25 分)

擬答

(一)相關規定:

1.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2.買賣契稅為其契價6%、交換契稅為其契價2%。

3.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4.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本題情形:

1.甲本應於立契日 4 月 1 日起 30 日內申報,即應於 102年5月1 日前申報,已逾 4 日:

需繳契稅:60 萬元×2%+(100 萬元-60 萬元) ×6%=12000 元+24000 元=36000 元

需繳怠報金:36000 元×1%×1=360 元

2.乙本應於立契日 4 月 1 日起 30 日內申報,即應於 102年5月1 日前申報,於5月7 日申報已逾 6 日:

需繳契稅 60 萬元×2%=12000 元

需繳怠報金:12000 元×1%×1=120 元

相關法條

契§3、§6、§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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