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8年 土地法規(四)

四、甲地政士擬向 A 市地政局申請簽證人登記,其所須具備之要件為何?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其效力為何?又,地政士若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擔之法律責任為何?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擬答

(一)申請簽證人登記之資格:

1.積極要件:

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1)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2)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2.消極要件: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1)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2)曾有地政士法第 22 條第 2 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3)曾依地政士法第 44 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效力: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三)簽證責任: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4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相關法條
§地政士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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