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複丈如發現錯誤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有何種情形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其應如何界定?(25 分)
擬答
(一)得逕行更正之情形: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二)得逕行更正情形之界定:
1.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2.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相關法條
地測§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