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5年 土地法規(三)

三、試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述申請殘餘土地一併徵收之要件及其相關行政程序。(25 分)

擬答

(一)殘餘土地一併徵收之要件:

1.行使主體:

行使主體需為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其他權利人不與焉。

2.需致不能為相當使用: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3.申請期限:

需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4.申請程序:

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5.適用範圍: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與其殘餘土地部分需接壤一連、供單一經濟目的使用。

(二)申請程序:

1.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

2.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3.不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4.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5.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

相關法條
土徵§8、土徵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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