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法規(四)

四、某甲未領有任何證照,卻多次代理他人申辦買賣登記案件,於 106 年 1 月 2 日向地政事務所乙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案件,2 個月後,經乙辦理實地抽查,發現某甲涉實際資訊申報不實,經陳報該管直轄市政府,則某甲將遭到如何裁處?試依地政士法規定述明之。(25 分)

擬答

(一)相關規定:

1.依地政士法第 49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同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二)本題情形:

本題甲未領有地政士證書而擅以地政士為業,依上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又違反實價登錄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備註: 平均地權條例108.07.01最新修正已排除地政士法§26-1之適用。

(一)原實價登錄制度中,部分地政士因未參與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過程,且當事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致其無法確知實際資訊而不具依法申報登錄之期待可能。

(二)申報登錄制度施行以來,已成為我國不動產市場最重要之交易參考資訊來源,且普遍為社會大眾所了解認同;另申報登錄資訊係源自買賣契約,而買賣雙方為訂定契約之當事人,對於各項交易條件情形均為了解,回歸由當事人自行申報登錄應屬合理,且透過買賣雙方相互勾稽確認,可提升資訊正確性,減少申報登錄不實及哄抬情事,是以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責任,調整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並刪除原第三項免除權利人申報登錄義務及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申報順位之規定。

(三)現行地政士法§26-1,規定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配合第二項申報登錄義務人修正為權利人及義務人,並為使法律適用更為明確,爰增訂第二項後段,定明上開條文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義務之規定,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
地政士§26-1、§4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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