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8年 土地法規(三)

三、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農業用地
(二)抵價地
(三)公告地價
(四)撤銷徵收
(五)預告登記

擬答

(一)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抵價地:

指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土地;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三)公告地價:

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據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並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分區公告之地價。

(四)撤銷徵收:

指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需用土地人未能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應辦理之行政作為,以保障人們財產權益: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五)預告登記:

指權利人為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之請求權,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所為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一部或全部處分之登記。

相關法條
土稅§10、徵§40、49、平權§13、15、土法§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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