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1年 土地法規(二)

二、甲有相毗鄰兩筆土地,本皆供作種植高級花卉之用,因被 A 縣徵收而殘餘若干面積,甲得知有所謂「一併徵收」請求權可資行使,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說明甲行使「一併徵收」請求權應具備之實質要件為何?(25 分)

擬答

(一)法律基礎: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3.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二)本題情形:

某甲行使「一併徵收」請求權之實質要件如下:

1.行使主體需為原被徵收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2.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3.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4.應以書面申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5.徵收之土地或建物與其殘餘部分需接壤一連並且供單一經濟目的使用。

相關法條

土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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