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法規(四)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在那些情形之下,不發給地政士開業執照,其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25 分)

擬答

依地政士法地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相關法條
地政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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