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 分)
擬答
(一)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之適用:
撤銷徵收之相關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四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亦適用之。
相關法條
土徵§49、土徵施§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