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的重要基礎,試問依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此項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遵循那些作業程序始為適法?請詳述之。(25 分)
擬答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均有所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法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如左︰
1.查定標準地價。
2.業主申報。
3.編造地價冊。
(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1.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1)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5)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2.申報價額限制: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3.重新規定地價: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相關法條
土法§149、平權§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