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舉出八種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25 分)
擬答
(一)繼承: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受贈: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徵收: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五)協議價購: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達成協議價購者。
(六)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小額免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相關法條
土稅§28、28-1、39、39-1、土稅施§3